校友总会

青岛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5-22   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青岛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Qingdao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Q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岛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青岛大学的优良传统,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实现母校和校友之间的合作共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当地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青岛大学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指导、开展校友活动;

(二)搭建校友信息交流平台,为广大校友提供各种相关信息,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支持;

(三)凝聚校友资源,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校友文化建设,编辑出版有关校友资料,管理和维护青岛大学校友总会网站;

(五)为校友回馈母校提供支持与服务。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青岛大学校友系在青岛大学(含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二)非本会会员而对青岛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本会设执行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视情况设名誉会长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学校资助;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18日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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