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Qingdao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QDUEDF)成立于2011年12月6日,由青岛大学发起,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的自愿捐赠。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青岛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用于改善学校教学、科研和环境设施,包括建筑物建造、改建、维修;环境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添置,校园自然环境治理和美化,校园人文氛围建立和提升;帮助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学生,鼓励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拓宽学生拓展国际化视野;奖励优秀教师,设立“人才基金”引进世界级学术领军人物;资助学科建设和发展,支持基础研究、教学研究、著作出版、专利申请;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发挥青大高端教育资源优势,开展教育扶贫。对特定项目捐赠,可以按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
几经风雨,历经更迭,青岛大学数十年的奋斗历程凝聚了求是学子默默耕耘的汗水,也凝聚了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惠教泽学的爱心。“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今后,青岛大学更需要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愿作为捐赠者与青岛大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加强信息交流、管好捐赠项目,积极拓展和吸纳社会资源,为我国的科教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抵扣的说明
一、关于国内捐赠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7 年 11 月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捐赠青岛大学的可享有的税收抵扣
关于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公益性单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况介绍:2012 年,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及山东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鲁财税【2012】103号文,认定包括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内的 45 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国内企业向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企业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年计税所得为 4200 万元人民币,那么捐赠 500万元后,所得税计税基准调整为 3700 万元。
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